如何認定“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
2025年06月24日 09:40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李斐
基本案情
A公司對B學校學生宿舍裝配式成品衛生間采購項目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提起投訴,Z省財政廳受理后發現,A公司在投訴材料中將中標供應商投標樣品的照片作為其投訴證明材料,Z省財政廳認為證據來源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在調查核實后,認定A公司的行為構成“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作出駁回投訴的處理決定。A公司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Z省政府作出維持復議的決定,繼而A公司又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焦點
一是A公司評審結束后經預約審批進入B學校拍攝、收集證據材料,這是否合法?
二是A公司認為其拍攝行為發生在評審結束后,并非在評審過程中,其行為正當,這是否成立?
三是A公司認為樣品存放于地下公共停車場,停車場無人看守,并且未設置禁止拍照的警示標志,將其拍攝照片用于投訴不違法,這是否成立?
焦點評析
——關于A公司入校拍攝的合法性。案涉項目樣品存放于B學校地下車庫,該車庫為封閉性管理場所,B學校實行嚴格的出入審批程序,校外人員入校需通過“訪客系統”就進出人員身份、時間和目的進行登記,并經負責人批準方可入校。A公司雖經B學校預約登記系統審批通過進校,但理由未涉及“對樣品進行拍攝”。A公司提交的三次訪問原因均為案涉項目“投標事項”,且工作人員與進校審批人通話時未提及“就樣品進行拍攝”或類似表述,故A公司拍攝其他供應商樣品的行為超出其登記入校目的,且中標供應商亦不允許A公司拍攝其提交的樣品。A公司進入地下車庫樣品組裝現場,即樣品存放地進行拍攝未得到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中標供應商及其他供應商的同意,其行為不合法。
——關于評審結束后拍攝其他供應商投標樣品的正當性。A公司在評審結束后進入樣品存放地缺乏正當理由,雖然評審已結束,但采購活動未結束。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采購活動結束后,對于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且供應商在政府采購項目中提供的樣品,屬于投標文件組成部分,不屬于在開標和中標時公開的內容,也不屬于對外公開發布的內容。采購代理機構在評標前亦明確告知各供應商不得對他人樣品進行拍攝、錄像,于樣品遞交截止時也明確告知各供應商須離開樣品存放現場,不得擅自進入;未中標樣品若可以退回將另行通知。截至A公司拍攝時,采購代理機構尚未通知供應商退回樣品。故A公司評審結束后自行進入樣品存放場所拍攝,其行為不正當。
——關于A公司將地下車庫拍攝照片用于投訴的合法性。經調查,樣品存放處屬于“人民防空工程”,系未經啟用、未對公眾開放的獨立車庫,該車庫大門一直保持關閉狀態,評審結束后也是如此。該區域內設有視頻監控、報警系統和消防設施等,確保學校安保人員及時發現并處理異常情況,學校安保人員日常于人防門外進行管控。A公司未經同意進入評審場所拍攝投標文件組成部分,且尚處于保管、封存的中標單位樣品,并利用該樣品照片提起投訴,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A公司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構成“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情形。最終,法院判決認定Z省財政廳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決定駁回投訴的投訴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程序合法;Z省政府作出的維持行政復議決定合法。
案件啟示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通過要求供應商提交的樣品來判斷其是否有履約能力或該供應商的貨物是否為采購所需,提供樣品確實在提升評審質量、降低采購風險、保障項目成功實施等方面存在諸多優勢,但在樣品提交、封存、保管、處置等方面如果存在不夠規范的情況,則極易導致質疑投訴及其他法律糾紛發生。
在加強政府采購樣品規范性方面,首先要嚴控樣品提交的必要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其次要提升樣品保管的保密性,樣品屬于投標文件組成部分,不屬于對外公開發布的內容,采購代理機構應通過設置專門的樣品間、劃分獨立封閉空間、突出警示標識等方式避免無關人員接觸樣品,有效隔絕外界視線,確保樣品在評審過程中和評審結束后不被非授權人員窺視拍攝、樣品信息不被泄露。最后要優化樣品處置流程,采購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節點,組織供應商有序撤回樣品,逾期未取回的樣品,依據規定進行處理,確保樣品管理的及時性和規范性;對于中標供應商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作者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政策法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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