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發布新版政采工作指南
2025年05月20日 09:06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近日發布《西藏自治區政府采購工作指南(2025年版)》(以下簡稱《指南》),切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升政府采購專業水平,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效。
《指南》內容包括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采購需求確定、采購意向公開、委托代理機構、確定采購方式、編制采購文件、發布采購公告、組織采購評審、確認采購結果、發布結果公告、采購合同簽訂、履約驗收、資金支付、采購檔案管理、信息統計編報等政府采購工作各個環節,并附有常用的政府采購全流程圖、政府采購貨物買賣合同(范式)、政府采購貨物、工程、服務項目履約驗收模板、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函范本及流程圖、政府采購文件等范本。
《指南》明確,4類項目應當開展需求調查,一是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項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等;三是技術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制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四是主管預算單位或者采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采購項目。編制采購需求前一年內,采購人已就相關采購標的開展過需求調查的可以不再重復開展。
《指南》提出,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指南》強調,采購人應完善內部審核機制,提高資金支付審核效率,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約定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嚴禁拖欠政府采購合同賬款。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原則上應當自收到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鼓勵采購人完善內部流程,自收到發票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支付事宜。采購人和供應商對資金支付產生爭議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解決,保證資金支付效率。采購人可結合項目實際和供應商資信情況,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預付款,鼓勵預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項目分年度安排預算的,每年預付款比例不低于項目年度計劃支付金額的30%。必要時可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的預付款保函或其他擔保措施。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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