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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本級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8年08月08日 15:24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有效緩解政府采購活動中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國資委、銀監會、外匯局《關于印發小微企業合同融資專項行動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銀發〔2017〕10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是指政府采購中標(成交)中小微企業,憑借與采購人簽訂的采購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作為還款來源,向金融機構提出融資申請,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不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貸款的融資模式。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各類銀行和在湖南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備案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獲得省本級政府采購合同、擬申請融資的中小微企業。
第五條 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堅持“財政引導,市場運作,風險自擔”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采購人應積極支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政策,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及時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公示合同信息、按照合同要求履約驗收;確保采購資金及時支付到政府采購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賬戶,以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及時回收。
第七條 為了便于中小微企業融資,參與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應制定政府采購合同融資信貸工作方案,信貸方案中應明確信貸產品要素包括:準入條件、融資額度、貸款利率、貸款期限、擔保方式、操作流程、審批時效等。省財政廳將參與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在中國湖南政府采購網首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公示。申請貸款的中小微企業可以點擊進入,自行選擇適合的金融機構。各參與金融機構應及時公示相關信貸產品變更的信息。
第八條 中小微企業應誠實守信,確保向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材料真實有效;應按金融機構對融資回款賬戶管理的要求,保證政府采購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賬戶與在金融機構開設的融資回款賬戶保持一致;應按規定履行合同義務,如期歸還金融機構貸款。
第九條 省財政廳負責政策指引和信息網頁建設。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條 中小微企業登錄中國湖南政府采購網首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選擇金融機構,按照金融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融資資料進行資格預審。
第十一條 中小微企業憑中標(成交)通知書向通過其資格預審的金融機構發起融資申請。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核實中標(成交)通知書真實性,并根據內部信貸政策和流程對中小微企業的融資申請進行審查,開設融資回款賬戶。
第十三條 采購人與中小微企業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賬戶與中小微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的融資回款賬戶保持一致,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登錄政府采購管理系統進行合同備案,并公示政府采購合同。
第十五條 中小微企業向金融機構提供已完成信息公示的政府采購合同。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收到中小微企業提供的政府采購合同后,查詢確認合同相關信息和合同真實性。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確認后,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正式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 采購人完成履約驗收后,按照政府采購合同及時支付采購資金。中小微企業及時歸還政府采購合同融資貸款。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與中小微企業雙向選擇,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干預金融機構和中小微企業自愿開展的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活動。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綠色通道,配備專業人員定向服務,簡化貸款審批程序,制定相應業務管理規范,提供快捷方便的融資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對開展了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的項目,采購人應將采購項目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賬戶,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之間積極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的良性競爭。對不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融資信貸方案承諾開展業務,被中小微企業投訴,經查屬實,省財政廳將在中國湖南政府采購網予以公開。
第二十三條 中小微企業一個政府采購合同只能向一家金融機構申請政府采購合同融資。中小微企業無故不及時歸還貸款,金融機構按融資合同追索違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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