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將于6月1日正式實施
2018年05月31日 09:27 來源:紅網 【打印】
評審專家庫面向社會廣納人才,特殊人才不受職稱限制;初審權限下放到市縣;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將于6月1日正式實施的《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對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的執業行為,提高評審質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日前,湖南省財政廳正式印發了通知。
專家庫廣納人才
據湖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副處長黃瑩介紹,《辦法》的出臺歷時兩年,舉行了多次論證會,采納了方方面面的意見。與財政部的相關政策相比,結合湖南實際情況,做了部分微調。
入庫的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2、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3、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申報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 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4、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5、年齡不超過68周歲,身體健康,能夠獨立承擔評審工作;
6、熟悉計算機操作,能夠獨立使用計算機完成評審工作;
7、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取得博士學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可以放寬到4年,取得碩士學位或者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可以放寬到6年;“年齡不超過68周歲”的條件可以放寬到“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同等專業水平情形為申請人無相關專業職稱,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可經所在單位、行業組織或其他評審專家書面推薦,經市(州)、縣(市)財政部門初審,報湖南省財政廳終審后,聘請為評審專家。
專家庫抽取更方便 過程更保密
《辦法》規定,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綜合考慮采購項目的特性,合理確定項目評審所需的評審專家專業和人數、評審時間、回避要求等,并通過專家庫隨機抽取項目所需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的隨機抽取,按以下程序進行:
預約抽取,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活動開始前三個工作日內,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提出預約抽取申請;
隨機抽取,專家庫管理系統在約定的時間自動開啟抽取程序,通過語音外呼和手機短信平臺向專家庫管理系統中相關專業的評審專家隨機撥打電話和發送邀請短信,通過接受評審專家語音應答、短信回復等方式,確認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名單,專家名單產生過程嚴格保密;
名單解密,評審開始前半小時,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向專家庫管理系統申請解密專家名單,核對評審專家到場情況;名單保存,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評審工作結束后,應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打印項目評審專家名單,與其他相關資料一起保存歸檔。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上述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違規違法行為將受到嚴懲
《辦法》規定,申請人和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的,列為不良行為記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屬于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理:
應聘申請或信息維護時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在獲悉被邀參與項目評審后,透露本人參與項目評審的信息;接受其他評審專家委托或擅自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評審工作;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抄襲他人評審意見;或在評審中違反評審紀律發表傾向性或誘導性的言論;私下串通或者達成協議左右評審結果的;泄露評審文件以及與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等;依法應當回避而未申請回避的;接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宴請、旅游、財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好處;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行為。
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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