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緣何“鍥而不舍”?
2018年08月30日 10:02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曾經,有一家醫療器械公司,僅一年內在某一個地級市就提起了政府采購投訴10件,占該市投訴總量的50%;在該市被申請政府采購行政復議的6起案件中,該公司就占了5件;此外這家公司提起的3件行政訴訟均被司法機關依法駁回。供應商針對不同項目以同一事項或理由反復提起質疑、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現象確也“零星”地存在。
對此,記者專程采訪了上述公司的負責人,當被問及為何“鍥而不舍”地進行“密集型”“鎖鏈式”質疑投訴時,他說:“不可否認的是,確實有些采購人同供應商相互串通,將我們這樣的小公司排擠出政府采購的市場,甚至有些強勁的企業直接告知讓我退出。面對這樣的情況,我不能坐以待斃。有些招標文件在我看來的確存在傾向性的問題,我必須利用法律救濟手段來維護我自己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益。我所做出的努力也許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但是如果我們每個供應商在面對違法行徑時都不作為,那么政府采購的改革就不會前進。我相信,我所做的一切終會在某一時刻發揮作用。”
某業內專家進一步指出,舉報、質疑、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供應商司法救濟的權利,供應商有權窮盡上述環節,不能簡單定性為他們就是“反復糾纏”“無理取鬧”。
但也有許多業內人士表示,有些供應商就是因為沒有中標而不甘心,“折騰”一下才罷休。一位代理機構的負責人告訴記者,現實工作中,確實有個別供應商濫用法律救濟權利以泄私憤的現象。對此,《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94號令,以下簡稱“94號令”)第三十七條已進行了明確,投訴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故建議,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和信息化等手段,建立統一查詢平臺,通過數據共享,讓濫用法律權利的供應商無處遁形,使得94號令這一條可以確實起到威懾作用。
此外,上述供應商的負責人還反映到:“我質疑或投訴的案件經常被駁回,駁回的理由就是簡單一句‘證據不足’,有時還會附上一句‘貴單位列舉的品牌不能代表現有市場的所有產品’,我想問的是,誰能列舉出世界上所有的品牌,這樣的理由往往讓我哭笑不得。”可見,有些事情往往不是“非黑即白”,很難界定,立法者及政采各方當事人都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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