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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員分類背景下的社會服務購買模式分析

2016年12月23日 13:47 來源:中國法院網打印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5周年大會上指出:“歷史總是要前進的,歷史從不等待一切猶豫者、觀望者、懈怠者、軟弱者。只有與歷史同步伐、與時代共命運的人,才能贏得光明的未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吹響了司法改革的號角。司法責任制、司法人員分類管理、人財物統籌管理、人民陪審員制度等重大改革課題穩步推進,由分批試點到逐步全面推開。在推進司法改革過程中,法院工作既面臨機遇也遭遇挑戰。其中,以員額制法官改革為核心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深入推進,對司法服務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望。同時,面對經濟發展新常態,人民群眾司法需求越發多元化,法院受理案件持續性增長,法院工作力量全面向辦案一線傾斜,對法院司法服務保障更是提出新的挑戰。新形勢下,引入社會化服務,調整內部資源配置,成為法院緩解執法辦案壓力有效有段之一。如何更加有效規范引入社會化服務,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一、司法改革與社會轉型催生法院工作新形勢

  司法改革的目標是“讓法院更像法院,讓法官更像法官”,法官更專注于執法辦案,同時由于社會轉型,經濟發展出現新常態,社會矛盾增多,執法辦案的壓力也同步增加。既有機遇又有挑戰,法院也在與時代共同進步。

  (一)司法人員分類改革改變司法服務保障工作格局。黨的十五大最早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黨的十六大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黨的十七大提出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權配置",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對司法改革作出了新部署。黨中央一直高度重視司法改革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提出“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從頂層設計上為人員分類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以上充分表明,推進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依法合理配置審判權,符合我國的時代背景,它在深化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礎性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提出了堅持以法官為中心、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心,建立分類科學、結構合理、分工明確、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符合審判工作規律,有助于審判權的真正回歸,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審判質效。

  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有關文件精神要求,法院工作人員將被劃分為三類,即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按照最新司法改革精神要求,三類人員分類比例劃分,司法行政人員要控制在15%以內,而更多的工作人員將走上審判一線,從事法官或司法輔助工作。同時,按照司法體制改革總體走向,法院工作重心必然會傾向審判一線,法官的地位會越來越高,審判一線的崗位待遇也會比司法行政工作崗位更好。在“雙向選擇”的政策下,這也促使許多在司法服務保障崗位上具有審判資格工作骨干選擇轉崗,走向審判一線。在司法行政崗位上工作力量會越來越薄弱。但是,司法服務保障在法院正常運轉過程中又是屬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擔著后勤保障、暢通協調、上傳下達等作用,相當于負責整個法院運轉的“糧草”,是中樞機構。同時,司法改革的推進和社會轉型的發展,司法保障工作任務量也進一步增加,要求也越來越高,文秘、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司法行政工作越發的繁重。

  傳統意義上,司法保障服務工作已經實施引入社會化服務方面的探索,但多數是使用在物業、食堂等一些基礎性工作上,并且標準體系、制度化程度不高,管理機制不健全,專業化程度也不夠。在新形勢下,已經要促使我們逐步將引入社會化服務工作延伸到更為廣泛的范圍和工作方面。可以,引入社會化服務,也將成為司法改革一個小部分。

  (二)社會轉型帶來的新問題促使引入社會化服務成為突破困境的有力抓手。近年來,經濟發展出現新常態,部分地區經濟下行壓力增大,各類矛盾糾紛易發多發。十八大以來,法治在治國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顯,崇尚法治的氛圍正在逐步形成,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期望更高,依法維權意識進一步提高,越來越多的老百姓愿意選擇法律維權。

  受多重因素的影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持續大幅增加,尤其是民商事案件數量大幅攀升。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數據反映,2015年,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萬件,同比2014年上升了24.7%。同時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上半年審判運行態勢分析數據顯示,2016年1至6月,全國各級法院共受理案件1314.7萬件,同比2015年增加188.9萬件,上升14.37%。部分地區法院的法官人均結案數達到1:200以上。法院審判任務變得越發的繁重。

  審判任務的加重,必然導致更多的工作力量要投入到審判工作中,司法服務保障力量將會進一步減弱,同時審判輔助任務也會進一步的加重。審判任務增加帶動了整個法院工作量的整體增加,但同時在現行相對恒定的政法編制數量限制下,如何讓有限的人力去完成倍增的工作量,這是一個需要深究的課題。甚至從另外一個層面來說,讓相比以前更少的司法行政人員去完成倍增的后勤服務工作任務,讓現行專業化、正規化程度不高司法輔助人員隊伍去完成倍增的審判輔助任務,這是一個需要深入考慮的問題。

  “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的現狀已經成為法院工作的一個常態性的問題,很多地區已經進行多重有益探索解決這一問題。但總的來說,也就是兩個思路,一個是內挖潛力,進行內部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人盡其才、物盡其用,從體制機制上改革,應對現行越發突出的人事矛盾。另外一個就是借助外力,借助其它專業組織、專業人群的力量,協助化解辦案壓力,加大購買社會化服務力度,專項解決某一重點服務性、保障性、輔助性工作。引入社會服務已經成為了應對當前“事多人少”矛盾的一個重要抓手。

  二、當前法院引入社會化服務的主要模式分析

  多年以來,全國法院在探索引入社會化服務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開拓了思路,同時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尤其是作為增強后勤服務保障方面發揮較為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從調研分析發現,目前引入社會化服務的工作版塊,主要集中在兩個大的方面,一個是后勤保障,另外一個則是司法輔助工作。

  (一)在后勤服務保障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經筆者調研分析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統計發現,司法后勤服務保障工作中引入社會化服務比較普遍,但同時模式也比較單一,項目上也比較集中。目前主要集中在辦公樓物業管理、機關食堂、信息運行維護、車輛駕駛等方面,而且購買引入的方式也主要是項目外包和實行勞務派遣。

  項目外包模式,主要運行在發達地區法院或大體量法院的辦公樓物業管理、機關食堂運營、信息化建設等工作項目上。其中有的是整體外包,有的委托管理與自主管理相結合,即部分外包。將后勤服務工作外包給相對專業的企業團體,相比單一自主管理有更多的優勢,如:首先是在服務水平上更加專業,接受托管的企業團體多數是具有一定專業資質,專業技術力量強,相關工作經驗豐富,機制運轉更加高效,可以促進相關工作效率的提升。同比現有司法行政體制下,招錄專業的正式公務員從事相關工作,成本會增加,效率也不一定具有可比性。另外就是責任更加的明確,管理更加的精細,雙方通過簽訂合同,責任義務明確,法院內部管理起來更加便捷和有效。

  實施勞務派遣,這是一個比較普遍的購買社會服務的模式,在全國各級法院都在使用,甚至可以說在多數國家單位都在實施。在法院系統內部,一般而言使用的較多的則是體量相對較小、地方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法院。通俗來講,就是招錄聘用制工作人員,專門從事相關后期服務工作。有直接向社會招聘,也有通過專業勞務公司進行招聘。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目前而言,更偏向于通過專業勞務公司進行購買勞動力的方式。而通過勞務派遣引人的專業勞動力目前多是以下幾各類別:駕駛員、廚師、保安、保潔員、計算機運維人員、服務員、文印人員等工作人員。通過社會化用工模式,可以相對減少法院用工成本,更便于對后勤服務工作監管,提升服務質效。同時,通過專業勞務公司購買專業勞動力,直接和勞務公司簽訂合同,用工更加規范,減少管理成本和相關可能引發的糾紛。

  總之,當前法院系統引入社會化服務的模式比較單一,但是卻也進行了一些有益模式和嘗試,在很大程度上幫助了法院工作,在做好法院后勤服務保障工作上發揮了一定作用。尤其是在一些發達地區的法院,社會化服務保障程度較高,更是進行一系列的大膽創新和探索,值得推廣和借鑒。

  (二)在審判輔助工作上仍是亦步亦趨

  經調研了解,引入社會化服務多是在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面,即使用于后勤服務保障上。而在審判輔助工作上,相對來說,比較少使用社會化服務,只有部分先進地區法院及高級別法院進行了探索。在審判輔助工作上,目前主要是案卷管理、訴訟引導、協助送達、信息化建設等方面。比如,聘請專業掃描公司掃描案卷檔案進行歸檔,引入高科技公司建設司法服務大數據平臺,與郵政等物流快遞公司進行協助送達等合同。這些方面的探索在很大程度上會減少法官的工作量,提高辦案效率。

  在審判輔助工作方面引入社會化服務減輕工作量,是一個有力的途徑和方法。在現行新形勢下,審判輔助工作隨著法院收案數量增加,辦案壓力的加大,它也同步倍增,甚至現有的審判輔助人員已經不足以保質保量的完成審判輔助工作任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辦案進度,造成了一個惡性循環。除了增加審判輔助人員和提高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舉措,探索引入社會化服務實施審判輔助工作,也是一條新的途徑。但同時,也因為遇到了一些體制機制方面的困難和阻礙,導致了在這方面的探索比較緩慢,使用范圍和效果也不是很理想。這些困難和阻礙,如審判秘密保護需要,法律法規的限制,相關專業服務企業較少等等。

  三、加大引入力度可能遭遇的困境、阻礙分析

  引入社會化服務,可以法院應對當前經濟轉型和深化改革帶來的新形勢的有力舉措之一,以及作為緩解當前事多人少、案多人少的普遍形勢的有力手段。但是,作為國家單位之一,同樣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國家司法機關,是需要受國家體制機制約束的。引入社會化服務是一條對法院來說,是一條新路徑與思路,甚至可以說是一場改革創新,在推行過程中必然會受到一定阻礙,因現實情況多方面的影響,在現在和未來大概會產生以下幾個方面的阻礙與困境。

  (一)對引入社會化服務認識上受傳統思想的影響。人民法院是中國的審判機關,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封閉性,它有著它的傳統,在其中引入社會力量開展工作,會受到傳統思維制約。首先,從法院內部來說,可以說對引入社會化服務的認識及重視程度不夠,多數會認為社會化服務只能是作為法院各項工作的一些輔助,同時它能涉及的只能是后勤服務管理一些不適宜法院正式干警從事的工作。其次,引入社會化服務,存在擔心可能會觸及損害一直長期從事后勤管理工作者的利益,同時也擔心引入的服務成本太高,甚至它還不如自我服務保障更好。另外,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屬于國家的要害部門,其中涉及到國家審判秘密,引入社會化服務,會在保密管理上產生一定的難度。首先,從法院體系這個體制本身來講,它是帶有封閉性和抗拒心理的。

  (二)引入社會化服務的國家政策體制規定有一定限制。國家機關對社會化服務的準入就相應的規定,當前的一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會跟不上的時代的發展,與當前的需求不應相適應。從2013年,國務院出臺《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為政府單位購買社會服務確定了相應的原則、要求,方向,是一個綱領性文件,對法院系統購買社會化服務,也提供了參考和標準。2014年,財政部、民政局、工商總局聯合出臺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購買社會化的要求,同時提出了指導意見。但是,從法院系統來說,目前還沒有一個完整的規范的制度性文件來規范法院系統購買社會化服務。法院購買社會化目前都只是存在于初步探索階段,沒有明確的方向。沒有制度規定,就只能參考政府的相關制度規定,也同步導致了法院開展引入社會化服務的起步較晚,更是相對較慢。沒有規定,也就沒有了方向,在探索實施上反而不敢大展拳腳,畏手畏腳,收到的限制反而更多。

  (三)在經費保障存在偏差較大,部分地區保障不到位。經費保障不足的問題,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在一些發達地區還相對比較好。但是目前而言,在大多數地區,我們的法院的經費保障存在不足的情況仍舊普遍,除了要保障物質裝備外,更重要的辦案經費保障也會存在不足的情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院干警工作的積極性。部分法院在維持法院正常運行的情況下,辦案工作量增加,為提高工作積極性,為出臺一些辦案激勵措施,以保障工作正常運行,經費保障就會出現緊張的情況。但是在辦案經費都相對緊張的情況下,引入社會化服務就更變成了不現實,為充分保障辦案的需要,甚至原有一些購買服務的情況也會被停止。在現行經費預算下,只能抓主要矛盾,經費保障問題往往成為引入社會化服務力度大小一大掣肘。要讓社會化服務真正發揮作用,加大經費的保障力度是必要的。

  (四)社會化服務市場化、專業化程度也相對不夠。現階段而言,社會化服務的市場環境也存在不規范、不完整、不專業、不成熟的一面。隨著政府在購買社會服務上出臺一定的規范措施,促生了一些專門服務于政府單位的專業服務公司。如專向服務于政府的物業管理、食堂運營、信息化建設等等。但這些也僅限于一些發達地區,同時資源也相對比較分散,缺乏整合,專業也不是很足,綜合實力不是很強。與真正專業化公司相比還是有一定的差距,精細化、規范化還有待加強。同時限于體制機制的影響,服務政府機關的專業企業,其準入機制要相對較高,范圍也有一定的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專項社會化服務行業的發展。也導致選擇性太少,性價比不高等一系列外在矛盾存在。這個市場還處于成長階段,還有待進一步開發和培育。

  (五)內部管理存在不順暢的影響也同步存在。在后勤服務、審判輔助等工作中引入社會化服務,是當前探索的范圍,但是,對引入工作和引入后的管理的不規范,也會影響購買引入社會化服務的效果。首先,是在法院系統內部自身管理上存在機構設置臃腫、層級結構復雜的弊端,一個工作事項可能會涉及不同部門不同的工作人員,管理甚至會出現混亂、職責不清晰的情況。尤其是后勤部門,統一管理的規范性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更是加重了成本的投入,也降低了工作的效率。從另外一個層面來看,對引入社會化服務的這項本來的工作,從管理上來講,就存在不明確性。有的法院交由政治處等管理干部的部門來負責,有的則有辦公室這個后勤主管部門來負責,有著直接交由使用部門來負責,沒有明確性,整個秩序是相對混亂的,同時對后期使用的評估也沒有一個很完整規范的評估標準,相應的責任部門也缺失。可以說在這項管理上,多數法院系統內部是存在不到位,或者是沒有的,只是最為簡單的買與賣的關系,甚至沒有考慮其效果。

  四、從力度、廣度入手多模式探索購買社會化服務。

  在法院內部購買引入社會化服務,去緩解當前案件持續增長,工作事務同步的增加的情況,這是一個方向,同樣也必將是一項潮流。向社會購買服務,是法院進行審判資源優化調整,推進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當然,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會遇到多方面的困難,但這是改革所必須和應當會面臨的,只有不斷摸索前行,才能更好的應對當前新的經濟形勢和司法改革所帶來的挑戰。筆者認為,可以加大力度,延伸廣度入手,去進一步探索社會化服務的購買模式,以為了更好的服務于執法辦案,服務法院發展。

  (一)加大力度:從磨合內外機制入手改變現有格局。

  1. 逐步改變傳統思維模式的禁錮。思想上的改變是相對較難的一個過程,受單位體制內傳統思維模式的影響,引入社會化服務,會從一定程度上改變法院內部原有的運行模式,會損害一部分的干警的利益。所以,改變這種限制性思維,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逐步打破目前相對封閉的格局。這個思維模式的改變,不僅僅改變普通干警對引入社會服務的想法,最為主要的是要從更深的層次來改變體制上對購買社會服務的理解。從體制上適應社會轉型和經濟發展。

  2. 探索法院系統內部引入社會化服務機制。政府已經在加強購買社會服務規范管理上作出了積極探索,而法院還沒相應的規范機制。建議可以從頂層設計的入手,更加法院具體實際、區域情況等因素,建立一套相對規范的引入社會化服務的管理指導制度。主要解決投入的力度分寸問題,為各級法院開展購買社會化服務指明方向,作出方向性指導。同時各級法院可以以區域為范圍,建立一個相對較為細致的實施和規范,對購買流程、實施管理、效果評估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

  3. 科學加大經費保障的力度。經濟社會逐步發展,法院工作形勢也在變化。穩定的經費保障是推動法院順利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一個法院的經費保障,可以分為很多版塊,而投入都社會化服務的版塊,這需要科學謀劃,合理運用。首先要把引入社會化服務列為單位經費預算的一部分,同時,也要進行調研分析,合理界定標準和范圍。同時也要適時進行調控運用。但有一點,在投入購買社會化服務經費方面應該加大,是需要肯定的。只有足夠穩定的經費保障,購買的社會化服務也比較專業,同時也會物有所值。

  4. 從大環境角度培育相對專業社會服務市場。培育專業化的成熟的社會化服務市場,這需要有一個先天的條件,有足夠的市場需求的存在。在現在的大環境下,法院對社會化服務的需求正在不斷增加,但是專業的服務性公司相對較少。這個市場需要培育,首先需要從頂層設計入手,從機制上給予關注和引導。在市場準入方面,要制定標準的公平的準入機制,為市場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5. 強化對引入社會化服務工作進行內部規范管理。要整合綜合部門管理職能,統一引入社會化服務工作的歸口管理,建立高效內部協調運作機制,提升社會化服務利用效率,實現“好鋼用在刀刃上”。解決對社會化服務的購買、管理、評估等工作分散,職責不清的問題。由法院一個統一的歸口部門加強內部管理,應需購買,供給平衡,合理規范,真正實現購買社會化服務的作用與意義。

  (二)拓展廣度:在更多工作層面引入社會化服務。

  當前法院系統通過引入社會化服務來緩解“事多人少”,主要是使用在后勤服務和審判輔助工作上。社會化服務有專業化、投入少等優勢,在法院系統人員編制相對恒定的情況下,購買社會服務是暫時性補充工作力量的有力手段之一,也是廣泛選擇的路徑之一。但目前都是僅僅是屬于探索階段,多是運用在一些相對簡單的工作事務上。所以,筆者建議在頂層設計的規范引導下,在保密等相關規定許可的情況下,可以進一步拓展其使用廣度。

  1. 向司法行政工作版塊多方輻射。從司法改革的角度來看,未來司法行政人員將被控制在15%以內,大幅度減少。目前而言,廣泛意義上的司法行政工作,已經包括了我們所討論的后勤服務保障工作。同時,當前法院系統探索引入社會服務最大的工作版塊,最大也是后勤服務工作。所以說,已經有了很好的實踐基礎,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在司法行政事務中可以做出更多探索。如:在審判管理工作中的數據分析中引入專業數據分析公司;在新聞宣傳工作中引入專業新聞輿情處置應對服務;在隊伍建設版塊的人才管理中引入專業公司人才培訓管理等等。基本上,絕大多數的司法行政事務都可以引入社會化服務。

  2. 在司法輔助工作中加強拓展。按照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司法輔助工作人員占比是最大的,從人力角度上來看可以說明司法輔助工作的工作量是相對最大的。目前,在司法輔助工作中,探索引入社會化服務方面,主要是在檔案掃描上傳、訴訟引導、速錄等少數方面。建議在這個工作量集中的工作版塊,可以進行進一步的探索,如:在探索引入專業送達、協助查找執行線索、專業化記錄等等方面。司法輔助工作,真正意義上需要專業化的社會化服務的引入。

  結語:引入社會化服務這一條緩解當前案多人少的困境的可行路徑之一,是由社會進步與司法改革的總形勢所需求的。當然,在我們的現有的司法體制下,加大社會化服務力度,可能會遇到多種不一的阻礙和干擾,但這仍舊是一條前行之路,至少可以再司法輔助和司法行政工作方面加大引入力度。它不僅僅是緩解人案矛盾,同時也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提高工作質效,對推進司法改革,提升法院工作水平有著巨大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