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應加強合同監管體現公民需求
2016年05月17日 15:08 來源:中國網 【打印】
5月16日,由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舉辦的《行政改革藍皮書:中國行政體制改革報告No.5(2016)》發布會在京舉行。藍皮書指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應加強合同監管,并有效體現公民需求。
藍皮書指出,目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仍存在購買流程與程序獨立于政府采購體系、公民需求無法在政府購買中得到有效體現、公共服務的生產主體相對缺失以及政府的合同監管能力相對較弱等問題。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解決目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的主要問題。
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流程統一納入政府采購
2015年國務院制定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把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統一納入了政府采購的框架體系。然而,目前各地方政府對于政府購買服務如何運用政府采購的流程與工具尚不明確。現實中,少數地方政府把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納入了政府采購的框架,政府采購由政府采購中心統一實施。由于公共服務與貨物、工程具有本質差異,許多地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政策獨立于政府采購體系,從組織結構到購買程序都沒有對二者間的銜接進行設計,地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由民政部門聯合教育、衛生、養老等機構獨自實施。
在公共服務項目的設計與購買過程中,充分考慮公民需求
公共服務項目的設計應充分回應公民需求,且評估項目效果時也應考慮公民的反饋,這樣才能保證公共服務的有效性。當前公共服務供給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公民需求表達與整合不足,導致公共服務的供給無效或需求與供給的錯位,具體體現為:政府與公民的溝通渠道單一。傳統技術手段使政府依賴普查數據、各部門業務數據的分析,而公民的表達也只能借助定期的調查和會議,這限制了政府與公民之間的交流。許多地方政府建立了社區網格制度,通過社區網格員收集了大量的基礎數據,也基本建成了類似的網絡信息庫,但是,這些信息都分散在各政府部門中,需要進一步流通共享。
加大公共服務的生產主體建設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其基本前提是貼近公民需求的企業、社會組織數量多且提供專業服務的能力強。社會組織是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橋梁。然而,當下我國的問題是:我國社會組織數量少,無法形成競爭性市場。既有的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提供專業服務的能力也不足。承接主體的標準過高。各地方政府針對承接主體的資質,從民事責任能力、治理結構設計、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設備、人員及專業技術水平、守法守紀情況、納稅情況等多方面提出許多具體的條件。資質條件的細化限制了本就不成熟的承接方市場。服務承接方的缺失引起的后果體現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流標率較高。當前各地推行的政府購買服務多是非競爭性購買,通過競爭而帶來成本的降低并沒有成為購買服務的主要優勢。
增強政府的合同監管能力
政府購買服務把政府和社會力量之間原來垂直的管理與控制關系轉化為一種平行的契約關系,原來是被管理者的社會力量成為公共管理的主體之一,這改變了政府和社會力量、公民的關系,對政府的規制、管理方式、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戰。然而,當前政府的合同監管能力相對較弱,體現為:缺乏合同管理的專業人才。建立招標采購機構,培養專業采購人員,是有效運用法律、提高采購效率的有力保證。但是,我國各地方政府都反映,政府購買部門缺乏精通合同、法律、估價等專業知識的專業人才。招投標程序需要更加公開透明。合同文本缺乏規范性、全面性,尤其是針對可能出現的緊急、突發事件,大多沒有制定專門的規定。政府部門間缺乏合作。政府購買服務涉及許多部門,如在項目的設計方面涉及民政、教育、市容、衛生等部門,經費撥付環節的相關預算編制和核準工作需要財政部門的配合,而項目的監督審計同樣需要監察和審計部門的專業工作人員協助進行,招投標則需要政府采購部門的配合。當前,這些部門間的協調配合需要進一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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