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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7年05月06日 21:09 來源: 【打印】
云財采〔2017〕10號
各州(市)財政局,鎮雄縣、宣威市、騰沖市財政局,省級各預算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行為,維護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領取評審報酬費用等規定,省財政廳制定印發《云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云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暫行辦法 [下載pdf文件]
云南省財政廳
2017年4月26日
附件
云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行為,維護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合法權益,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從云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抽取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云南省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勞務報酬計發。
第三條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由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支付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應商轉嫁評審專家勞務報酬費用。
第四條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以評審勞務報酬支付標準和評審時間作為付費依據。
第五條 評審勞務報酬支付標準
(一)專家評審費。評審時間在半天(或4小時)及以內的,按400元/次的基數支付;超過半天(或4小時)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時的標準支付,不足半小時的按半小時計算。
(二)誤工補貼。因故延期評審的項目,因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及時通知已抽取評審專家,導致專家已經或即將到達評審現場的;或者評審專家到達評審現場后發現需要回避的;或者項目評審結束后,需原評審專家進行重新評審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已到評審現場的專家支付不高于150元的誤工補貼(含市內交通費)。
(三)異地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憑據報銷。
(四)評審專家未按通知時間到達評審現場,遲到半小時以上1小時以內的,扣減評審勞務報酬100元。遲到1小時以上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取消該專家本次評審資格,并補充抽取評審專家。
第六條 評審時間的計算
評審時間以評審專家按通知規定準時到達并簽到的時刻為計算起點,以評審報告完成并簽署的時刻為計算止點。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內的用餐、休息時間,不計入評審時間。評審時間由采購代理機構予以記錄。
第七條 評審工作結束后,采購人支付評審勞務報酬的,應當轉賬至評審專家個人賬戶,避免提現發放;采購代理機構支付評審勞務報酬的,原則上也應當轉賬支付。評審專家應在《云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領取表》(附表)上進行簽字確認,相關表格由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存檔備查。
第八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的食宿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以節約為原則免費提供,不得發放食宿費。
第九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取評審勞務報酬:
(一)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
(二)評審結束后,拒不按照規定簽署評審意見的;
(三)評審專家未按通知時間到達評審現場且遲到1小時以上的;
(四)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條 評審專家以外的人員包括采購人代表和派出的監督人員等均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十一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遵照本辦法支付評審費用,不得隨意降低或者提高標準。評審專家不得索取高于規定的勞務報酬,或者要求先給付報酬再進行評審,或者因勞務報酬低而拒絕評審、拒絕簽署評審報告等。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將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范圍。
第十三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聘請專家進行政府采購相關論證、驗收等工作的可參考執行。
第十四條 各州、市財政部門可參照本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本地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
第十五條 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作為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其勞務報酬的發放和領取,應當嚴格執行《中共云南省紀委 省監察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公務員參加各類評審活動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云紀發〔2015〕18號)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對于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云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領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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