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中央:盡早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
2020年05月29日 10:38 來源:中國統一戰線新聞網 【打印】
目前我國雖已提交七次出價,不斷擴大政府采購開放范圍,但由于國內的政府采購體系與GPA存在較大差異,加入GPA仍有爭議。我國與GPA各參加方分歧主要有:一是在國有企業出價方面,歐美要求我國開放近乎全部國有企業或國家投資企業,涵蓋各個行業的龍頭,美國則認為應該覆蓋任何以政府目的創建或授權進行基礎設施或其他建設項目的國有或國家投資企業。二是在政府采購服務開放領域,相比其他各參加方而言,我國在運輸服務、通信服務以及會計、審計和記賬服務、工程服務等領域開放不足。三是在總備注的例外范圍方面,我國政府對于有可能損害國家重要政策目標的特殊采購,保留不執行國民待遇的權利,根據 GPA 第 5 條以及關于促進發展的總體政策,我國將對政府采購項目的本國比例、補償交易或者技術轉移提出要求。對此,GPA參加方頗有意見,認為這兩個例外的內涵與外延并不清晰,伸縮性很大,且可預見性低。
為此,建議:
1.將部分國有企業列入出價清單。這并不意味著國有企業的所有采購就都要受GPA管轄。“以商業銷售或轉售為目的,或用于供商業銷售或轉售的商品或服務的生產為目的”的采購,不屬GPA 的管轄,我國國有企業相當部分采購行為可以排除在外。不糾結與理論上國有企業是否屬于政府采購主體,著重討論哪些行業或領域中的具體的國有企業可以納入GPA 規制范圍。可考慮將一些從事基礎設施建設的大型國有企業列入出價清單,如鐵路、地鐵、港口、機場、電力、供水、能源等壟斷性或公益性國有企業,然后參考其他參加方所列的例外情形,結合我國的實際列出相應的例外。
2.增加更多服務貿易出價。我國服務貿易出價還有擴大空間,可以考慮增加建筑設計服務和工程服務、增值電信、海運中的貨運、貨運代理服務、其它運輸服務與裝箱貨物的運輸等領域的出價。
3.完善總備注(例外情形)。一是總備注列入的例外需明確、具體,至少具體到某一種貨物或服務門類。二是GPA第3條“安全例外與一般例外”、第15條“招標處理與合同授予”中的“公共利益”例外已經涵蓋了我國總備注中有關國民待遇的抽象的例外。 三是《外商投資法》第22條明確規定“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外商投資法》第16條規定:“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因此可刪除關于政府采購項目的本國比例、補償交易或者技術轉移要求。
4.改革我國政府采購體制,實現與GPA的有效銜接。協調《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兩法之間的關系。將公共工程建設由《招標投標法》管轄范圍調整到《政府采購法》管轄范圍;擴大政府采購主體。只要主體的采購活動受到政府的控制或影響, 都應屬于《政府采購法》調整;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適應加入GPA的談判進程,以“競爭中性”為目標,加快推進國有企業“管資本”、混合所有制和劃撥部分國有股權到養老保障體系等改革,通過落實OECD公司治理原則,保證所有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參股企業在參與市場競爭時,僅依據商業考慮購買和銷售相關貨物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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