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5日 08:57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 劉尚希
PPP立法是當前中國推進PPP健康發展過程中十分關鍵的問題,我們迫切需要立法來規范政府、社會資本以及相關主體之間的行為。
從PPP本身來講,它包含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問題,在立法過程中,我們既要從實踐出發,去總結實踐當中一些好的做法,同時也要從實踐上升到理論。尤其要打破一些傳統的思維框架,通過融合來創新。
怎么融合?能不能找到共識和共同的基點?我覺得是能找到的。這個共同的基點就是我們一直倡導的共治。治理是一個新的概念,十八屆三中全會已經明確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標就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就是說治理已經變成了我們現在各方面改革的一個總目標。PPP立法是整體改革里的一個重要內容,顯然也應當用治理的理念來進行指導。但是,治理不能停留在一個抽象的概念上,我們要給它具體化,要搞清楚它的內涵。如果PPP立法是基于共治這種理念,那么具體體現到立法里,它會表現出一些什么樣的東西呢?
共治是一種新思維和新方式
為什么這樣說?因為共治的理念突破了傳統的經濟學、財政學的一些基本觀點。在經濟學界流行的一個基本的看法就是政府與市場是對立的。但實際上,政府與市場不是一個對立的關系,它們應當而且是可以融合的。尤其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不能沒有市場,也不能沒有政府。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政府與市場不是對立的,問題是我們的理論思維并沒有隨著實踐的變化而做出調整,這就導致了我們的理論研究和現實之間越來越脫節。
在西方語境里,PPP講的是政府和私人資本形成一種伙伴關系,在中國語境里則講的是政府和社會資本,這些實際上都是一種政府與市場的合作。所以,PPP的這種實踐已經打破了政府與市場對立的思維和傳統的研究范式。
財政學原來有個基本的看法是公共服務只能由政府提供?,F在看來,公共服務政府應當提供,政府和市場結合起來也可以提供,社會也可以提供。基于共治理念,提供公共服務不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因為共治的內涵就是多元主體來共同治理,它們之間是互動的。既然如此,PPP實際上是一種平等的合作關系。這個概念對立法有何意義?其實這是一個出發點,從共治的內涵可以推出PPP的立法應基于這個平等關系。在立法里面,平等關系一般是民法原則,也就是自主、自愿,在法律上就是自治的。
從這一點看,我認為共治理念是一種新的思維和新的范式。所以,從共治可以推導出PPP立法的定位應當基于民法。立法不是拍腦袋,要有一個理論的邏輯來支撐。說PPP是一種伙伴關系,為什么這樣說?伙伴關系的內涵是什么?這些都要基于共治的核心理念,偏離了這個,我們對這種伙伴關系,對政府與市場的合作僅僅是跟著做而已,可能還沒真正理解,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共治是一個新標準和新坐標
為什么這么說?因為共治跟傳統的國家觀念不一樣。
從微觀上看,共治是多元主體之間的一種互動,是基于一種命運共同體、社會共同體的理念。放在這個坐標中來看,PPP問題不僅是一個發展的問題,實際上也是一個改革的問題。為什么是一個改革的問題?那就需要我們從重新定義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說起。
過去30多年,我們搞的市場化改革實際上就是政府與市場分工的改革。為什么要分工?就是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即從過去的基礎性作用變為決定性作用。這種轉變只有通過分工的改革才能實現。如今,改革進入新時期,我們不僅需要分工的改革,還需要合作的改革,也就是政府與市場在分工的基礎上形成一種合力。怎么才能形成合力?那就要合作。這種合作是非常廣泛的,具體來講,PPP就是政府與市場合作的一個載體,是一種具體的模式。從這點來看,PPP問題也是一個改革的問題,即要從過去的分工改革轉向合作改革。
面對這樣一種新的實踐,理論上我們怎樣理清楚?這就要重新定義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支撐這種PPP實踐的,實質上是一種政府合作的改革,從這個意義上看,形成了一種新的風險利益關系。法律是干什么的?就是規范和調整風險利益關系的。PPP立法要,首先抓住這個新的風險利益關系,并做出深度的分析,這樣立法才是腳踏實地的,才不會落空。
新的風險利益關系跟過去我們認識的風險利益關系有什么不一樣?過去我們可能把這種風險利益關系隔斷了,比如說市場和政府的利益關系是不一樣的。如今,我們要有一種新的融合思維,也就是我講的共治的理念去重新理解它。
其實,PPP的風險利益關系有兩個層次,一個層次是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的風險利益關系。這種關系蘊含著各種各樣的不確定性,所以需要法律來規范。但在規范之前我們要搞清楚,既然這種關系是政府與社會資本之間的,是基于民法原則的,很顯然可以借鑒市場的方式。另一個層次是政府、社會資本和社會大眾之間的風險利益關系,這是其他的一般市場領域不會有的。但在PPP里,這個問題非常突出。這一層風險利益關系能用市場的方式去解決嗎?顯然不行,這個時候只能用公共的方式去解決。對于這層風險利益關系,可能不能再限于民法原則,要以公共的方式去解決,這里就包括經濟法和行政法的思維。由此可見,PPP中的風險利益關系是混合的,或者說是一個復合的,既包含著市場的方式,也包括公共的方式。
由此推出一個立法的基本原則:基于民事原則但不限于民事原則。如果基于民法原則,用合同去解決PPP的所有問題,若是這樣的話,我們就不需要搞PPP立法了,直接用現有的法律就行,但問題顯然并不是這么簡單。
共治基于行為主義
我們現在的制度主義思維不能拋棄,但更多地要向行為主義思維轉變。行為主義是什么,從共治里能推導出來。共治既然是多元主體之間的互動,互動就是行為。基于行為,就要考慮在這種新的風險利益關系里面,從主體出發考慮問題。要搞清楚行為,必須要搞清楚主體。PPP里包括了多方面不同性質的主體,如經濟人、社會人、行政人,他們都裹到一起了,是很難掰開的。面對一個有機的主體,按照傳統的部門法思維方式,非要給他掰開,可能立法就會偏離實踐,不能真正規范PPP模式里既有經濟人,又有社會人和行政人的復雜利益關系。所以我覺得,我們先要看到PPP不是單一的經濟人和經濟主體。
政府有多重身份,它既是一個民事主體,是經濟人,又是公共主體和行政主體。PPP立法怎樣對其身份進行限制,這是一個大難題。因為主體有多重身份,其行為也很復雜。PPP立法里怎么對這些行為進行相應的規范?這也是PPP立法必須解決的。不僅僅是解決一個單一行為,而是解決一種復合行為,這必須納入到PPP立法的框架和設計中來。
既然我們稱為行為主體,就要看主體行為。從立法角度看,更多地要關注行為的效果。我們過去的立法和司法上更多是基于一種事實的發生,但行為能不能作為一種事實?一般來說,行為很難被直接認定為一種事實的,通常要看行為造成的事實。但在如今公共風險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如果僅僅基于一種結果的事實,而不是基于一種行為的事實,等它造成了嚴重后果再去從法律上解決已經毫無意義,因此,PPP立法應該引進風險思維,注重行為風險,而不是行為后果。
我認為法律本身就是從不確定性的世界去尋求一種確定性——秩序,出發點應當是不確定性,但現在的立法、司法卻把確定性當成一種前提。我認為這是有問題的,立法應當以不確定性出發來考慮問題。從不確定性出發追求的是一種確定性,而行為恰恰是不確定性的。過去長期來,立法和司法實踐僅僅停留在過去的一種確定性基礎之上,是以一種結果事實作為依據來考慮立法思路,這已經不適應當下人類社會已經到了風險社會這么一個新階段。人類社會已經進入風險社會這個時代,所以,我們現在更多地需要一種行為主義的思維,在這里面就有一種風險的理念。要把行為風險預設到法律當中,即使沒有事實的發生。讓法律起到直接規范行為本身的作用,而不是從行為后果再反饋到行為本身的間接規范。在現代社會,行為即權利,行為即風險;有的行為要保護,有的行為要限制。
從這個角度來看,政社合作,也就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應該突破部門法的思維,融合經濟法、民法和行政法,更側重于從行為的角度來考慮問題,而不僅僅是基于一種結果事實。如果說基于行為來考慮PPP立法,我想立法可能就具有創新性,當然這對于理論、實踐而言,還面臨著很多挑戰。
?。ū疚臑橹袊斦茖W研究院院長劉尚希在“PPP立法理論、國際趨勢與中國實踐”專題研討會上的發言。編輯整理/周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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