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08日 08:44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葉靜麗 董勇
案情■■■
某供應商在X省參加政府采購A項目的投標并中標。中標后,有落標供應商質疑其業績造假并提供了相關證據。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核實,確定該供應商業績系造假,后發布了中標無效的公告,取消該供應商的中標資格。次月,該供應商又在Y省參加了B項目的投標。報名數日后,A項目采購人致函給負責B項目的代理機構,提供了該供應商在X省因業績造假取消中標資格的相關資料,要求取消該供應商報名資格。那么,負責B項目的代理機構能否據此材料認定該供應商沒有報名資格?
分析■■■
上述供應商在A項目的投標活動中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系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然而,A項目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這一問題后并未向監管部門進行報告。筆者認為,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招投標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采購人、代理機構應將違法違規相關資料報送到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認定并出具處理意見。
次月,該供應商在Y省參加B項目的投標,負責B項目的代理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接受該公司的報名,是沒有問題的。A項目采購人提供的該供應商的違法材料雖然是真實的,但未經X省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認可,X省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也未將該供應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從而禁止其在一至三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故負責B項目的代理機構沒有理由依據此材料否定該供應商的報名。
此外,有人指出,該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行為屬于重大違法行為,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不得參加B項目的投標。筆者不認同這一觀點。《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對此也有詳細解釋。本案中,該供應商雖提供了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但未受到刑事處罰,由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向監管部門報送有關材料,也未受到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未構成重大違法。按照《釋義》的解釋,只有供應商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才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記錄”。
依據有關要求,當前,各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政府采購網站等媒體公布了投標供應商的不良記錄。假如X省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收到A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報送的該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的有關文件,并對其作出處罰,那么,接到A項目采購人請求的B項目的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自然可以拒絕該供應商參加B項目的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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