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 09:13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案例回顧■■■
甲省乙市旅游客運有限公司旅游客車項目招標,委托丙社會代理機構進行招標。該項目共吸引了4家投標商投標,按照標書規定,4家投標商分別向丙社會代理機構支付了34萬元的投標保證金。丙代理機構在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形市場如期開標。其中一家投標商中標。但是距離該項目成功開標已經半年了,丙社會代理機構并沒有向此4家投標商退還投標保證金,只是向投標商開具了承諾暨擔保函,承諾今年8月31日之前將投標保證金退還,如果逾期未還,投標商可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該承諾期限已經過去接近一個月,代理機構仍然無意退還投標保證金。此4家投標商與丙社會代理機構進行多次協商未果,希望通過相關的監管機構尋求幫助。投標商認為,該旅游客運公司是國有企業,向乙市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尋求幫助。乙市政府采購監管機構認為該項目不應由他們進行監管。問題:該旅游客運有限公司的旅游客車項目是否屬于政府采購?4家投標商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當地公共資源管理中心是否有監管權?
國企采購屬于政府采購?
據了解,甲省乙市旅游客運有限公司是一家剛成立的國有企業,對旅游客車項目招標是否屬于政府采購?江西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公室萬千認為,國有企業采購目前不屬于政府采購,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對這類的項目是沒有監管權限的。
此觀點也得到了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徐煥東的支持,“目前國有企業很多項目采購都模仿政府采購的采購方式,比如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但是這些采購方式并沒有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一旦出現糾紛就很難找到主管部門進行解決。”徐教授表示,這樣的案例現在還不少,公交公司、煙草公司等經常會采用政府采購的采購方式,但是糾紛也很多。特別是國企的貨物和服務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社會代理機構在法律上沒有相關法律和機構監管。
徐煥東建議,在國企采購方面,國家相關機構應當出臺相應管理規定,讓這一塊監管空白得到填補。
公共資源管理中心有管理權?
去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提出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納入規范化、法治化軌道,實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因此,根據這樣的規定,乙市旅游客運有限公司旅游客車項目招標被納入到當地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平臺進行開標。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平臺是否對進場交易的社會代理機構有監管權限呢?徐煥東教授認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平臺是有權對進場交易的各方進行管理的。他打了個比方,就像百貨商場,很多賣家進入百貨商場進行賣貨,百貨商場也需要對這些商戶的交易進行管理承擔相關職責。只要是與交易有關的事宜,平臺也應該有權管理的。只要是進場交易的,至少代理機構要具備“誠信”這一基本操守,否則,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平臺是可以拒絕社會代理機構進場的。
投標商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投標商遭遇代理機構不退還保證金的情況,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國資委機械工業經濟管理研究院采購研究中心副主任呂漢陽表示,如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如果實在是找不到監管機構投訴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徐煥東教授也表示,如果投標商起訴,還可以把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平臺的相關機構作為被告。該平臺是需要對經常交易的機構進行管理把關的。
經投標商反映,不誠信的代理機構能否被政府采購拉進黑名單呢?萬千表示,目前國家要求各地建統一的企業信用公示平臺,以后各部門管轄的不誠信的企業都將進入該平臺進行公示,而且國家倡導政府采購應大力采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建設系統中的涉企信息,推動國家企業信用。但是目前該平臺還沒有建立,代理機構進入政府采購領域也改革為備案制,因此政府采購監管機構目前對這些不誠信的代理機構也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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