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評審專家違反了政采法規,能免責嗎?
2020年07月01日 07:53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打印】
案例回放:
某縣教育局“學前教育保教設施設備”采購中,A公司中標。B公司就中標公告中電子鋼琴的中標數量與招標公告中的采購需求數量不符、申請人分項報價表中的“規格”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填寫品牌及型號、評審環節存在商務部分打分畸高畸低、評標委員會在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的情況下繼續評審等問題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后因對質疑答復不滿又提起投訴。
當地財政部門審理投訴發現,此次采購招標公告中招標內容2.2采購需要中電子鋼琴數量為180臺。招標文件第五章招標內容及要求P54頁電子鋼琴數量為72臺,招標文件中電子鋼琴需求數量前后不一致,招標文件存在歧義。
另外,雖未發現該項目存在商務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但審查時發現,評標標委員存在未按招標文件評分細則進行評審的情形;A公司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也未認定為無效投標。
最終財政部門認定本項目評審結果無效,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對本項目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標準進行評審的行為,給予警告。對評標委員會中的采購人代表由其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本項目代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
問題引出:
評審專家未發現招標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沒有停止評審,是否有責任?
專家點評:
上述采購中,招標文件存在歧義,評標委員會應當停止評審而未停止評審,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五條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這兩條的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停止評審,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上述采購中,評標委員會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評分細則進行評審、該認定無效投標的供應商還中標了,違反了《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文)“評審委員會成員要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所載明的評審方法、標準進行評審”之規定,當然應當追究其違規責任。
上述案例給評審專家也提了個醒,在評審前要熟悉和理解采購文件的規定,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提出來。有人認為,如果專家不了解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開展評審不應該追責。這種認識其實與《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定是相悖的。因為該辦法已經明確規定,評審專家應當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綜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該抽空加強對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的學習。
法規適用: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六十五條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
第六條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八條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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