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方式遞交投標文件,應以什么時間為簽收時間?
2020年06月29日 08:30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上海某采購代理機構近日在原有電子招投標系統(tǒng)的基礎上開發(fā)了一項新的功能——在投標文件的提交方式上,采用郵寄方式提交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簽收時間以郵寄查詢系統(tǒng)顯示的簽收時間為準;供應商則通過該采購代理機構視頻會議系統(tǒng)出席開標儀式。整個開標過程中,供應商通過該系統(tǒng)完成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檢查、投標代表身份核驗、唱標、監(jiān)標和確認環(huán)節(jié)。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未完全結束。該功能的推出,使整個開標流程實現(xiàn)了集中開標的最小化,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員集中活動,從而減少可能發(fā)生的疫情傳染。但是,從法律法規(guī)的角度來看,該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郵寄方式接收投標文件是否合法合規(guī)呢?
對于投標文件的接收方式,《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三條作出了規(guī)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并向投標人出具簽收回執(zh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筆者認為,雖然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郵寄的方式接收投標文件,但供應商仍必須將投標文件密封并送達投標地點,只不過送達的方式為郵寄。同時,采購代理機構還提前確定了“投標文件的簽收時間以郵寄查詢系統(tǒng)顯示的簽收時間為準”這一規(guī)定以便收到投標文件后,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
可見,只要不是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送達投標地點,都應該是合法合規(guī)的。
當然,筆者在此要提醒的是,在郵寄投標文件的過程中,有可能會引發(fā)投標文件因郵寄運輸過程中的各種原因導致的密封破損問題,屆時可能導致投標文件被拒收的風險。從合情的角度來看,筆者建議采購代理機構應同時給予供應商現(xiàn)場提交投標文件或郵寄投標文件兩種選擇方式,這樣應該更符合政府采購的公平競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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