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環函〔2008〕72號)
遼寧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第三條適用問題的請示》(遼環〔2008〕8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企業內部無論是固定噪聲源、還是企業廠界內運輸車輛產生的噪聲,均屬于企業整體產生的噪聲,應在企業廠界外按照《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的規定進行監測。如果廠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了廠界外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應對企業征收噪聲超標準排污費。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排污費 適用 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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