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問題:玻璃制品行業使用堿性清洗劑對玻璃進行清洗產生的堿霧,堿霧有監測方法(HJ1007-2018),但沒有對應的排放標準,環評及國排已識別了堿霧廢氣因子,企業在證后管理的環境監測是否應該對堿霧做環境監測?若需要做監測執行什么排放標準?
答: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6.3.3監測因子確定原則”,對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確定的污染物應進行監測;根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5.2.1.3監測指標”,各外排口監測點位的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所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故對于您所表述的情況,在證后管理中應對堿霧進行監測。堿霧的排放標準可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6.2.1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確定,即對國家和地方標準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決定中尚無規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工程《初步設計》(環保篇)等的設計指標進行參照評價。另,關于監測執行標準的問題,排污許可證、環評文件及其批復列明排放標準的,應執行相應標準;如排污許可證、環評文件及其批復均未列明排放標準,應根據《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確定執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