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服務政策迎來七大變化 財政部@你來提意見
2018年06月28日 08:53 來源:公益時報 【打印】
6月26日,財政部就《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在此之前,全國各地政府購買服務執行的是《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在此基礎上進行了重點修訂。
從《征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政府購買服務政策或將迎來多項變化,主要包括:績效管理進一步加強,更多量化指標;購買服務的主體更明確更多;承接主體有了新的門檻;憑單制項目將逐漸增多;購買內容有了負面清單;可以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融資了;獲取政府購買服務信息的渠道更清晰了等。
對于包括社工機構在內的社會組織來說,將會產生重大影響。
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是7月25日。趕緊來看看這些變化哪些對社會組織是有益的,哪些是需要進一步修改的。(別忘了轉發出去讓更多社會組織人看到,一起來提意見吧!)
1 績效管理進一步加強,更多量化指標
舊《辦法》:
第六章 績效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新《辦法》: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四十條 【總體要求】
第四十一條 【強化績效目標管理】
第四十二條 【實施績效執行監控】
第四十三條 【開展績效自評】
第四十四條 【全面開展績效評價】
第四十五條 【評價結果運用】
第四十六條 【重點績效評價】
解讀:舊《辦法》關于績效的第三十一條共191個字,而新《辦法》關于績效管理則單獨設置了一章,共7條850字,對績效管理的重視可見一斑。對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來說,意味著在績效管理方面需要更重視、更投入。
分析新《辦法》的規定,可以看到,在績效管理方面有以下一些趨勢:
1、績效指標更明確更多。舊《辦法》明確提到的績效指標只有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新《辦法》增加了時效、成本、效益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指標,并且要求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購買公告中予以明確。
2、績效評價更加強調數字化。新《辦法》明確提出,績效評價指標設定應當按照定量優先、簡便有效的原則實施。
3、績效評價的次數更多。新《辦法》強調承接主體要定期對績效目標及指標實現程度進行跟蹤分析,并將績效執行監控結果報告購買主體。
實施期結束后承接主體要開展績效自評,購買主體還要開展績效評價和履約驗收。
購買服務的部門之外,財政部門還可以根據需要對資金和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總的來說,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將實現效益最大化。
社會組織承接了政府購買服務之后,績效目標劃分更細,指標更多,檢查更多,以數字論質量更多,需要投入精力無疑會大大增加。
2 購買服務的主體更明確更多
舊《辦法》: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第五條 黨的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履職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購買服務。
新《辦法》:
第四條 【購買主體】各級行政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
第五條 【參照執行】以下機關和單位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參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購買服務: (一)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四)各級監察機關;(五)各級審判機關;(六)各級檢察機關;(七)各民主黨派的各級機關;(八)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政策規定,劃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九)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的群團組織機關。
解讀:新《辦法》在行政機關之外,列出了9類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單位,實際上擴大了政府購買服務主體的范圍,這無疑是一大利好。
此前,作為“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的群團組織機關”之一,共青團系統在全國各地都已經實施了多種多樣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新《辦法》又列出了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等多個單位,意味著新《辦法》一旦實施,這些單位或多或少都會開始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對于社會組織來說,需要考慮的是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接。
未雨綢繆的社會組織將占得先機。
3 承接主體有了新的門檻
舊《辦法》:
?。ㄎ澹┚哂幸婪ɡU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新《辦法》:
?。ㄎ澹┣叭陜仍谝婪ɡU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按要求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方面無不良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黑名單”);
解讀:在稅收和社保方面,新《辦法》做了進一步明確,一是時間上明確為前三年,一是提出了信息公示的義務。
對于社會組織來說,要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不僅按法律規定為簽署合同的員工繳納社保,還要公開信息接受監督。
第六條的改變則凸顯了國家大力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背景下,對社會組織等信用狀況的重視。
4 合同制之外,憑單制項目將逐漸增多
舊《辦法》: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新《辦法》:
第三十條 【合同制項目承接主體確定方式】
第三十一條 【憑單制項目承接主體確定方式】對于以憑單制形式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通過依法依規設定資格條件或政府采購競爭擇優方式,確定不少于三家服務供應機構同時作為承接主體,并向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發放購買憑單,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具體服務供應機構為其提供服務并以憑單支付。
解讀:承接主體確定方式被分為了合同制項目和憑單式項目兩種。合同制項目基本上是和舊《辦法》的規定是一致的,憑單式項目則是新出現的。
在新《辦法》起草說明中,財政部明確,實踐當中,部分地方探索實施了科技創新券、教育券、文化消費券等憑單制項目。在以憑單制形式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中,購買主體只是確定多家提供同類服務的機構,對服務供應機構的具體選擇權在消費者。消費者可以“用腳投票”,一般并無必要采取政府采購方式來確定承接主體。
新《辦法》明確提出了憑單制項目承接主體確定方式,預示著今后這一類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會不斷出現,比如在為老服務、文化、教育、殘疾人事業等領域。
“確定不少于三家服務供應機構同時作為承接主體”的規定,則表達了鼓勵競爭的態度,對社會組織來說,是機遇也是挑戰。
5 購買內容有了負面清單
新《辦法》:
第二十二條 【禁止購買內容】以下各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并列入指導性目錄:(一)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行政管理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事項;(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貨物和工程; (四)服務與工程打包的項目;(五)融資行為;(六)購買主體的人員聘用,屬于《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范的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七)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顯高于通過市場提供的服務事項;(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解讀:負面清單主要針對的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但對作為承接主體的社會組織來說也是一個警鐘,財政資金并不是都可以爭取的,社會組織應該做自己擅長的事情,而不能為了只為了資金去承接項目。
6 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融資被正視
新《辦法》:
第三十九條 【融資管理】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合規性管理,相關合同在購買內容和期限等方面應當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規制度規定,且不得含有購買主體對承接主體向金融機構融資的擔保條款。
解讀:新《辦法》專門列出了一條對融資管理的規定,這是在此前關于政府購買服務的政策文件中沒有過的。雖然強調的是合規性管理,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無疑是對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融資這一方式的肯定。
此前,在廣東的部分地方,社工機構已經嘗試在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沒有撥付的情況下,通過金融機構獲得貸款,以維持項目、機構運轉。
新《辦法》是針對全國的,因此,各地都將可以光明正大地在這一方面進行探索了。社會組織的資金渠道將進一步拓寬。
7 獲取政府購買服務信息的渠道更清晰了
舊《辦法》: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財政預算及部門和單位的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新《辦法》:
第五十六條 【公開渠道】政府購買服務相關信息,應當由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在其門戶網站上公開,并同時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中國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或其地方分網上公開。
解讀:要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必須知道項目信息才能及時參與招投標等,但舊《辦法》并沒有明確公開渠道,導致存在公開范圍較小、公開內容不夠具體全面等問題,不便于承接主體及時、充分了解項目信息和公平參與,也不利于社會各界對購買服務項目實施監督。
新《辦法》明確了兩個渠道,一是信息公開責任主體的門戶網站,一是中國政府采購網或其地方分網。只要盯緊這兩個渠道,政府購買服務的參與各方就可以及時獲取信息,不會錯過了。
當然,是否需要更多的渠道也有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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